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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9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3********,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镇**路村**村**号,现住浙江省安吉县**镇。2019年8月29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至2020年3月底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安吉县孝丰镇**村**自然村陈某某家中,多次召集赌客黄某某、马某某、汪某某、彭某某等人以“摇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一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退赃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暂扣款票据等;

2.证人陈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忠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6********);

2.电子卷宗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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