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杨某甲在其位于钟山县公安镇下大田村**号的小卖部内利用“六合彩”聚众赌博,接受赌徒下注后报给上家黄某某(另案处理),个人获得10%的提成作为报酬,至2019年9月24日被抓获,合计收受“六合彩”赌资34万余元,非法获利3.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账本、手机等相关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杨某乙、杨某丙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董华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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