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0217,汉族,研究生,经商,安徽省合肥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区**路**号,现住颍上县**镇**区**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3日由颍上县公安局对其监视居住,2019年5月6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监视居住,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侦查证据,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查后,于同年6月1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9日至7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创建微信群(“比鸡”群)的方式,将王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拉入该群内赌博。杨某某等人先于“六安麻将”游戏平台注册账号,并在设定每局“比鸡”游戏的比分大小后将该链接发送至微信群内,每次参赌人数在2人至5人不等,“比鸡”结束后,参赌人员以微信红包的方式,在微信群内进行赌资结算。其间,该“比鸡”群赌资数额共计274757元;其中,杨某某参与赌资数额共计2319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检查、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23194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颍上县**镇**区**路35-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