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镇**花园**幢**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后,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兴化市**镇**花园** 幢**室的家中,提供赌场、赌具等供他人多次进行赌博并抽头,至3月23日左右,抽头人民币2200元。2019 年3 月27 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提供家中场地供朱某某、柏某某等人赌博,抽头人民币700元。2019 年3 月29 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提供家中场地供朱某某、柏某某、仇某某等人赌博,被兴化市公安局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资16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柏某某、荀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提供家中场地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 捷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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