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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赌博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200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因犯赌博罪、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8月因犯赌博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姚某某(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经事先预谋后通过选择赌博地点、联系人员成立点子公司、联系赌客等方式组织他人以“摇单双”的形式在长兴县林城镇范围内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期间姚某某联系严某某、李某甲(均(已判刑)帮其接送赌客等,联系杨某某帮其望风。具体如下:

1、2018年3月31日中午,姚某某组织金某某、陈某某、甘某某等人在长兴县**镇**村**村公墓边树林内以“摇单双”的形式聚众赌博,姚某某从中抽头获利5000余元。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帮助望风并获得姚某某支付的费用200元。

2、2018年3月30日晚上,姚某某组织金某某、程某某、陈某某等人在长兴县**镇**村**自然村液化气站西侧田野中树林边以“摇单双”的形式聚众赌博,姚某某从中抽头获利2000余元。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帮助望风并获得姚某某支付的费用200元。

3、2018年3月29日下午,姚某某组织金某某、李某乙、陈某某等人在长兴县**镇**村西侧芦笋蔬菜大棚边树林内以“摇单双”的形式聚众赌博,姚某某从中抽头获利5000余元。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帮助望风并获得被告人姚某某支付的费用每人2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程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同案罪犯姚某某、严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华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5725****;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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