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Z17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68********,汉族,初中文化,平庄**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自建房**栋**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签字具结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至8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将位于**村**号平房出租给王某某(另案起诉),王某某组织多人在该房屋赌博并抽头渔利16000余元,被告人杨某某以收取房租的方式非法获利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为其提供房屋并以收取房租的方式非法获利,杨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海飞
检察官助理:刘 迪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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