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2月2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在淅川县金河镇**村**组,被告人杨某甲多次组织人员到其家中以炸金花、推饼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与辩解;2、证人柯某某等人证言;3、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夏国朝
范丽宁
二0二0年四月十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杨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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