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5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家住杭州市西湖区**住宅区**号。2020年1月9日因赌博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20年2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表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至2020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本市西湖区四眼井148号内多次聚集姚某某、盛仕某某、应某甲、吕某某、应某乙、李某某、章某某、马某某、郭某某等人用扑克牌以“小九”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杨某某从中抽头获利四万七、八千元人民币。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金 宏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1380573****)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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