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江市新区**新城**苑**幢**室(户籍在镇江市市辖区**镇**沙**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5月1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杨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张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镇江新区**新城**苑**幢**室,组织孙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等赌客,使用麻将牌、骰子等赌博工具,采取“牛牛”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邀约陈某某、吴某某、陆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帮助联系场地、照看赌场、帮助抽头等。期间杨某某共抽头渔利79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陆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现场、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杨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伟
检察官助理:张旸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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