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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赌博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公寓*幢***号。2019年12月27日因赌博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安吉县**街道**路***号弄堂内一租房,多次召集赌客以打“花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获利一万五千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家属代为退赃一万五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暂扣款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鲍某某、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冰妍

检察官助理:李亚非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88*******)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二册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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