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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鹤壁市淇滨区,住淇滨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山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家中,利用微信组织时时彩赌博,交易流水4279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聊天记录及交易明细,赌博网截图,扣押决定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大伟

检察官助理:陈少华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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