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9年6月与同案犯严某某(已判刑)相识,从当月开始接受严某某的“六合彩”赌博投注,从2019年6月至8月,杨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转账的方式共接受严某某投注二十多期,每期投注金额为一千多元,共接受投注金额为三万至四万元,从中非法获利一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的供述、签认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永东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本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电白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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