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301977********,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现住**乡**村**组**号。2017年因销售地下“六合彩”被万山区**乡派出所行政处罚四百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301985********,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现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301979********,侗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府B1-4A。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2日和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杨某甲和杨某某、陈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万山区**乡给杨某某销售地下“六合彩”,按销售额的8%抽头营利。杨某甲将销售六合彩所得的赌资共计392426元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杨某某投注,杨某某将投注后中奖的389610元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杨某甲兑付给参赌人员。
2.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万山区**乡给杨某甲销售地下“六合彩”,按销售额的10%抽头营利。陈某将销售六合彩所得的赌资共计158324元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杨某甲投注,杨某甲投注后将中奖的165630元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陈某兑付给参赌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行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陈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 杨某丙、杨某乙、杨某丙、姚某甲、姚某乙、杨某丁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杨某甲的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及视频资料:光碟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兰勇
检察官助理 滕建玥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住铜仁市万山区**乡**村**组**号,1888565****。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府B1-4A,1591988****。被告人陈某现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乡**村**组,13765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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