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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赌博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始,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路**号**楼**楼,利用赌博网站平台注册会员账号,以接受刘某某、王某某、“娟娟”、梁某某等多人投注“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赌博。10月18日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杨某某,并缴获作案工具苹果牌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经计算,杨某某收受他人的赌资共计人民币135395元。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无线移动电话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赌博网站及投注记录截图、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文婷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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