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4〕205号
被告人杨*,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83********,汉族,专科文化,原**乡**村澜**村民委员会主任,住澜沧县**乡**村**号。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2014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澜沧县公安局对其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涉嫌犯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2014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0月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时任澜沧县**乡**村**乡**村**寨村民小组小组长、**乡**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杨*,利用受托负责组织实施**村**寨财政奖补“一事一议”项目及管理村务的职务便利,先后侵吞其经手管理的国道214线土地征用补偿款2850元、财政奖补“一事一议”资金43860元、**寨小组村民在政策规定自筹部分外自愿募集用于“一事一议”项目资金55400元、小组干部年度财政补助金750元。上述被告人杨*贪污公款人民币共计102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14年10月29日
附:
1、随案移送案件卷宗五卷及从杨*家中搜查提取物品;
2、移送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份;
3、被告人杨*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附后。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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