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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贪污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二部刑诉〔2020〕80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67********,汉族,大专文化,原系绍兴市**集团有限公司女职委主任、资产管理部副经理,住绍兴市越城区**园**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绍兴市越城区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海,浙江金道(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白争雄,浙江靖霖(绍兴)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越城区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份至2018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绍兴市**集团公司工会副主席、政治工作部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审核、申请、发放职工生育补偿金、医药报销费用的职务便利,以伪造、涂改生育补偿金、医疗费报销凭证的方式,骗取单位公款合计人民币471303.8元,用于购买理财、房产。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负责审核、申请、发放生育补偿金的工作便利,冒用王某某等50名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职工的名义,伪造生育补偿金报销凭证51份,骗取公款人民币382177.4元;

2、2014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负责审核、申请、发放医疗报销费用的工作便利,冒用富某某等18名已报销过医疗费用的职工的名义,伪造医疗报销凭证18份,骗取公款人民币63407.7元;

3、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利用负责审核、申请、发放医疗报销费用的工作便利,涂改医疗发票收据上职工的名字,伪造医疗报销凭证4份,骗取公款人民币25718.7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带至绍兴市越城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司登记表、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绍兴市总工会任职批复、绍兴市**集团有限公司任职通知、劳动合同、考勤统计表、记账凭证、医疗报销单、医院发票、津贴发放单、现金支票、银行交易明细、证明、现金缴款单、忏悔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朱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涉案赃款均已退缴,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156********)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卷宗二十四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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