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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贪污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9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69********,汉族,高中文化,原盘龙区**街道**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兼统计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昆明市盘龙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盘龙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村民小组统计员期间,利用其负责统计、申报、发放**村民小组各项财政资金及补贴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村民人数、冒名签领的手段,骗取农作物良种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水源区学生补助、森林防火群众责任制考核奖励金水源区能源补助款等各项财政下拨资金和财政补贴共计人民币210163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退缴全部涉案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任职说明、到案经过、收据、进账单、会计凭证、发放名册、银行流水、各种政府红头文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秀娟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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