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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贪污、滥用职权、寻衅滋事案)_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某某贪污、滥用职权、寻衅滋事案)

西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公务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某某**镇**路**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18日被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于2020年5月19日被西某某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5月21日被留置,同日被西某某监察委员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19日被西某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退回西某某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西某某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8日补充调查终结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部分的事实

2013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西某某劳动就业服务局局长、西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时,利用其负责和分管创业贷款审核审批的职务之便,通过虚构创业项目、伪造资料的方式,违规审批创业贷款9笔共计人民币700000元归杨某某本人和其前夫冉某甲使用,非法获取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共计人民币114672.54元,具体如下:

1.2013年4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以骆某甲为创业贷款申请人到鸡街信用社申请创业贷款50000元归自己和家庭使用,非法获取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9730.46元。

2.2013年6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以骆某乙为创业贷款申请人到新马街信用社申请创业贷款50000元归自己和家庭使用,非法获取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9784.07元。

3.2013年6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冉某乙为创业贷款申请人到鸡街信用社申请创业贷款50000元归自己和家庭使用,非法获取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9784.07元。

4.2015年8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以胡某某为创业贷款申请人到董马信用社申请创业贷款50000元归自己及家庭使用,非法获取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6225.00元。

5.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冉某丙为创业贷款申请人到兴街信用社申请创业贷款100000元归自己及家庭使用,非法获取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2656.24元。

6.2016年6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以陈某某为创业贷款申请人到莲花塘信用社申请创业贷款100000元归自己及家庭使用,非法获取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2673.60元。

7.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以陈某乙为创业贷款申请人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创业贷款100000元归自己及家庭使用,非法获取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23271.20元。

8.2018年3月9日,杨某某以陈某丙为创业贷款申请人到兴街信用社申请创业贷款100000元归自己及家庭使用,非法获取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7243.74元。

9.2018年4月13日,杨某某以冉某丁为借款人在法斗信用社申请创业贷款100000元归自己及家庭使用,非法获取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3304.16元。

(二)滥用职权罪部分的事实

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西某某劳动就业服务局局长、西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期间,负责和分管创业贷款审批工作,在创业贷款审核审批过程中,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违反规定审批推荐郑某某等多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及杨某某的亲朋创业贷款48笔共计人民币4710000元,导致不符合申请创业贷款人员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并导致国家财政为违规享受的创业贷款贴息共计人民币747162.87元,具体如下:

1.2017年8月,郑某某(8.06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在刘某某(8.06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涉案人员)的安排下找冉某甲(8.06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帮忙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郑某某申请创业贷款的目的是用于经营创业贷款限制性行业(娱乐业KTV)的情况下仍违规审批通过,导致借款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6582.86元。

2.2018年3月,郑某某在刘某某的安排下找冉某甲帮忙,以纪某甲为借款人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郑某某申请创业贷款的目的是用于经营创业贷款限制性行业(娱乐业KTV)的情况下仍违规审批通过,导致借款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7962.99元。

3.2018年3月,郑某某在刘某某的安排下找冉某甲帮忙以纪某乙的名义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郑某某申请创业贷款的目的是用于经营创业贷款限制性行业(娱乐业KTV)的情况下仍违规审批通过,导致借款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8556.93元。

4.2018年3月13日,陈某某(8.06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涉案人员)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陈某某申请创业贷款的目的是用于经营创业贷款限制性行业(娱乐业KTV)的情况下仍审批通过,导致借款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7781.94元。

5.2018年3月8日,李某某(8.06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涉案人员)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李某某申请创业贷款的项目与实际经营的项目不一致,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借款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5037.50元。

6.2018年3月,刘某模拟安排祝某某(8.06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涉案人员)通过冉某甲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祝某某未实际经营百货销售而违规审批通过,导致借款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8556.93元。

7.2018年3月,刘某某安排程某某(8.06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涉案人员)找朋友杭某某帮忙,以杭某某名义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违规审批同意推荐该笔贷款,导致借款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7997.21元。

8.2013年4月8日,王某某申请50000元的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王某某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9770.67元。

9.2015年6月11日,冉某丙申请5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冉某丙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7087.46元。

10.2013年4月29日,龙明甲申请5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龙某甲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9958.31元。

11.2013年4月29日,龙明乙申请借5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龙某乙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9770.67元。

12.2013年4月29日,肖某某申请5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肖某某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9784.07元。

13.2013年4月19日,芶某甲申请5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芶某甲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9770.63元。

14.2015年7月11日,芶某甲申请5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芶某甲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6796.88元。

15.2016年5月13日,芶某乙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选某某知芶某乙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2638.89元。

16.2017年5月2日,骆某某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骆某某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23271.20元。

17.2016年6月14日,殷某甲以殷某乙名义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殷某甲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1788.19元。

18.2018年4月13日,殷某某以殷某乙名义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殷某乙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5155.55元。

19.2018年4月17日,殷某某以符某某名义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符某某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5155.55元。

20.2015年7月11日,陈某某申请5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陈某某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6731.25元。

21.2016年4月14日,余某某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余某某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2517.35元。

22.2014年6月12日,冉某丁申请5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冉某丁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7766.88元。

23.2016年8月2日,李某某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李某某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1006.94元。

24.2018年5月14日,李某某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李某某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7114.57元。

25.2016年3月23日,杨某乙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杨某乙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2499.99元。

26.2016年4月12日,冯某某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冯某某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3159.71元。

27.2016年7月9日,李某甲以李某乙名义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李某乙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2395.83元。

28.2016年3月18日,王某某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王某某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2673.60元。

29.2015年10月14日,刘某某申请8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刘某某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9157.78元。

30.2017年7月24日,刘某某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刘某某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6688.32元。

31.2017年5月8日,郭某甲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郭某甲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22022.91元。

32.2017年3月24日,郭某乙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郭某乙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23271.20元。

33.2016年3月4日,郭某丙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郭某丙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2673.60元。

34.2016年3月4日,郭某丁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郭某丁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2673.60元。

35.2015年6月26日,柏某某申请5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柏某某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6853.13元。

36.2016年7月25日,朱某某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朱某某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2673.60元。

37.2016年1月13日,王某某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王某某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2100.69元。

38.2016年7月8日,胡刚发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选艳明知胡刚发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2517.35元。

39.2016年6月20日,刘某某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刘某某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2013.88元。

40.2016年5月20日,程某乙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程某乙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2673.60元。

41.2015年7月24日,王某某申请借80000元创业贷款,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0745.44元。

42.2017年6月14日,王某某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王某某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23271.20元。

43.2017年4月26日,陈某乙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陈某乙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23271.20元。

44.2016年7月9日,丁某某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丁某某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2673.60元。

45.2017年5月9日,王某某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王某某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23271.20元。

46.2016年7月9日,肖某某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肖某某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2656.24元。

47.2018年4月16日,王某某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王某某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7113.68元。

48.2018年4月18日,龚某某申请100000元创业贷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龚某某没有实体经营店,仍然违规审批通过,导致申请人违规享受创业贷款国家财政贴息16519.15元。

(三)寻衅滋事罪部分的事实

2016年2月22日晚,冉某甲(另案)驾车载着被告人杨某某和其儿子冉某乙行驶至西某某西洒镇普兰路与兰城南路交叉口时逆向行驶,被害人郭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该路段时与冉某甲发生争执,冉某甲随即下车殴打郭某某,被告人杨某某见状便打电话给王某某(另案),后王某某来到现场同冉某甲对郭某某进行殴打,在北回金声KTV上班的王某乙(另案)看到后也一同上前殴打郭某某,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叫冉某甲将郭某某的手机砸掉。殴打行为致郭某某全身多处挫伤,创伤性牙折断。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留置决定书等、任职文件等;

2.证人常某某、何某某、张某某、骆某某、杨某某、骆某乙、冉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构创业项目的方式非法获取政府贴息共计人民币114672.5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不符合申请创业贷款的人员通过虚构创业项目的方式申请创业贷款,仍然逾越职权违规审批创业贷款,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4114.5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参与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为“黑恶势力”提供资金支持,并且参与“黑恶势力”犯罪,应当认定为“保护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农兴山

        徐帮磊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43册,起诉书8份。

3.涉案财物114672.84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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