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17〕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扶风县**局非编合同制**,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扶风县**镇**街**号,现住宝鸡市**路**院**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扶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3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4月24日至5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7年4月18日至5月2日,自2017年6月24日至7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事实
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扶风县**局*工作,负责代开发票。其在为中国**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以下简称宝鸡**公司)等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时,利用职务便利,在开票系统中作废之前已代开的发票,并利用开票系统可使用作废发票的完税证号,重新开具应缴税额小于或等于作废发票税额的新发票,而无需实际退还税款并重新缴税的系统漏洞,采取私下收取现金、转账等形式,侵吞宝鸡**公司等公司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款共计人民币313941.79元。杨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日常花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决定书、杨某某户籍信息、宝鸡市**局行政介绍信、陕西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案表、扶风县**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票存根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任某某等17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6.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
二、受贿事实
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杨某某利用其扶风县**局*工作代开发票的职务便利,套用他人信息,为实际未在扶风县发生经营业务的宝鸡**公司代开发票。并先后非法收受时为宝鸡**公司员工陈某某(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193488.74元。杨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日常花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决定书、杨某某户籍信息、宝鸡市**局行政介绍信、陕西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案表、扶风县**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票存根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
2016年8月22日,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侵吞税款的事实。2016年10月13日,本院决定对杨某某刑事拘留。后本院在询问陈某某时,发现杨某某有收受陈某某贿赂的事实,经讯问杨某某,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杨某某已退赔赃款人民币6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代开发票的职务便利,侵吞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313941.79元,数额巨大。其在为宝鸡**公司开具电费发票的过程中,非法收受人民币193488.74元,数额较大,为该公司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
2017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1随案移送案卷4册共608页。
3.涉案款人民币6万元现暂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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