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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_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杨某某,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08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HYPERLINK "http://141.72.1.215/cm/znfz/view/document?linkid=6701024" \t "_blank"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路**住宅**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2月期间,以牟某为目的,通过微信账号:yangya****(昵称:梦*),先后多次以人民币32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焦某某、乐某某贩卖视频计122部。经鉴定,杨某某贩卖的122部视频中有103部视频是淫秽视频。

1.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通过微信,以人民币27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微信账号:A9493****,昵称:品味**)贩卖淫秽视频38部。

2.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月4日、31日,通过微信,先后2次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向焦某某(微信账号:jiaochangq****,昵称:焦**)贩卖淫秽视频6部。

3.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2月20日,通过微信,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向乐某某(微信账号:wxid-gbe3frnos8****,昵称:小陈**)贩卖淫秽视频59部。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杨某某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乐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光盘9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乃萍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HYPERLINK "http://141.72.1.215/cm/znfz/view/document?linkid=6701024" \t "_blank"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路**住宅**单元**室,联系电话18915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页材料9页、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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