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798号
被告人杨某某,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居住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0月20日、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杨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发布出售淫秽视频的信息。2020年5月15日至6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收到滕某某微信红包支付的人民币67.55元后,通过微信将194个视频文件贩卖给滕某某。经鉴定,其中的173个视频文件属淫秽物品。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亲笔供词、辨认照片证实,其于上述时间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辨认照片予以佐证。
2、证人滕某某的证言、辨认照片证实,其向被告人杨某某购买淫秽视频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微信红包截图、微信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予以佐证。
3、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依法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到涉案的手机一部;从证人滕某某处调取到涉案的手机一部且已发还证人的情况。
4、上海弘连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对滕某某手机进行固定,提取到视频文件194个。
5、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涉案物品鉴定清单证实,涉案的173个视频文件属淫秽物品。
6、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被扣押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信息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杨某某到案的经过,且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符合本案主体要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已退出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燕英
检察官助理:王 彩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本市奉贤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及补充材料二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六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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