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县,现住郑州市上街区**街*号院*号楼**号。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孔某(在逃)的指挥下将孔某贩卖给朱某某(另案处理)的300元冰毒放到郑州市***公园附近的长椅下,朱某某将该冰毒取走后吸食。朱某某曾将毒品贩卖给程某某(已被温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聪敏
检察官助理:王亚楠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