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租住的韶关市浈某某十里亭镇**组**号门口,以现金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小包(约0.6克)甲基苯丙胺售卖给其称之为“肥仔”(郑某某)的男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物证;证人谢某某、郑某某等证言笔录;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剑文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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