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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8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综合市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5日被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经假释于2013年11月19日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9日17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收到吸毒人员缑某某要求购买冰毒的微信。缑某某通过微信支付被告人杨某某300元毒资(其中150元由吸毒人员刘某某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缑某某)。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将上述300元转给“谦哥”,并将冰毒的位置告知缑某某。缑某某和刘某某随即前往本市雁塔区陈家庄小区旁边教堂马路对面的垃圾桶底座外侧桶壁取回冰毒并吸食。

2.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收到吸毒人员刘某某要求购买冰毒的微信。刘某某通过支付宝支付被告人杨某某毒资300元。杨某某随即找到“谦哥”,支付300元现金购买冰毒,并在“谦哥”处免费吸食冰毒。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经营位于本市雁塔区**路的**包子铺将冰毒交给刘某某。

2019年9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雁塔区**村**路**包子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4.转账记录;

5.证人证言;

6.现场检测报告书;

7.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前科;2、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岚

2020年01月0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关于杨某某贩卖毒品案指定管辖的批复》等散页材料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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