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329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田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大厦**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街道**村**组**号)。因吸食冰毒,于2020年10月1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4时许,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让其帮忙购买1小包甲基丙苯胺(冰毒),并约定好价格为人民币600元,罗某某遂通过微信转账向杨某某支付了人民币600元。后被告人杨某某以500元的价格从微信名为“那个人”的微信好友处购得1小包疑似甲基丙苯胺,该微信好友告诉杨某某毒品藏匿于奉节县**街道**大厦**单元**楼楼梯间消防箱内,杨某某又将毒品藏匿位置告知了罗某某,罗某某前往奉节县**街道**大厦**单元**楼楼梯间拿取该包疑似甲基苯丙胺后,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在该单元**-**房内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经称量,查获的该包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为0.2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该疑似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信息、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照片、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扣押笔录、封存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液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数量为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帮凤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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