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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98********,汉族,小学文化,煤矿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钟山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凉都宫附近以200元人民币价格贩卖毒品零包一个给彭某某,净重0.29克。

2、2019年11月21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凉都宫附近以300元人民币价格贩卖毒品零包一个给彭某某,净重0.39克。

3、2019年11月21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凉都宫附近工商银行旁以18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零包一个给彭某某,净重0.23克。

4、2019年1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广场贩卖毒品给彭某某时被现场抓获,现场缴获毒品零包一个,净重0.36克,毒资300元,作案手机一部;后民警在杨某某住处查获毒品海洛因5.77克。

经鉴定,涉案毒品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零包8个,人民币980元现金,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通话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彭某某、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六)公(司)鉴(化)字2019]846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燕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12页。

3.手机一部,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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