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路**号,现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路**村。因斗殴,于1986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吸毒,于1999年1月14日被劳动教养三年;因吸毒,于2002年3月15日被强制戒毒三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0月14日被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于2006年12月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成瘾,于2009年9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0年7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18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10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5月1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下陆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因案件管辖问题,于同年9月22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附近四次向吸毒人员段某某、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11时许,吸毒人员段某某在黄石市黄石港**路**车站找被告人杨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杨某某当场卖给其一小袋毒品海洛因(约重0.09克),段某某支付给杨某某现金人民币150元。
2、2020年6月1日中午,吸毒人员段某某找被告人杨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随后二人在黄石市黄石港区**路**车站见面交易,杨某某卖给其一小袋海洛因(约重0.05克),段某某支付给杨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
3、2020年6月4日11时许,吸毒人员段某某找被告人杨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随后二人在黄石市黄石港区**路**银行对面见面交易,杨某某卖给其一小袋海洛因,段某某支付给杨某某现金人民币150元,段某某刚离开即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段某某身上搜查出一小袋毒品疑似物。
4、2020年6月4日12时许,吸毒人员华某某找被告人杨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随后二人在黄石市黄石港区**路俱乐部院子里见面交易,杨某某卖给其一小袋海洛因,华某某支付给杨某某现金人民币300元。二人刚离开即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华某某身上搜查出一小袋毒品疑似物,从杨某某身上搜查出五袋毒品疑似物。
经现场尿样检测,段某某、华某某及被告人杨某某的尿检结果均为阳性。经湖北省黄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测,从被告人杨某某身上搜查出的五袋毒品疑似物净重3.0克,从段某某身上搜查出一小袋毒品疑似物净重0.16克,从华某某身上搜查出一小袋毒品疑似物净重0.18克。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华某某的证言;3.现场检测报告书、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湖北省黄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测试证书;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3.4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安荣
检察官助理:叶萌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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