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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37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县**镇**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8时许,张某某(已判决)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其上家被告人杨某某,随后张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10小包毒品,双方约好在东莞市**镇**社区交易。7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安排雷某某(已判决)到其住处东莞市**镇**新区**号**楼**房**,雷某某取得毒品后便驾驶车牌号码为川X90****小车到**社区***便利店门口准备与张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设伏的民警抓获,民警现场缴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0小包共计重6.59克。

在雷某某的带领下,公安机关到被告人杨某某住处**镇**新区**号**楼**,搜到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的毒品一包共计重0.6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两包共计重40.8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的物证照片;2.书证: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破案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然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炎钟

                                      20204月15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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