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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社区居委会**组。2020年9月1日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2020年9月3日被洪江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0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已行政处罚)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日15时许,杨某某将用卫生纸包着的白色塑料袋包装的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放入蓝色芙蓉王烟盒中,随后从自己家住处骑摩托车至洪江市安江镇大黔门李某某家楼下,将该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了李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了李某某购毒的毒资800元。后民警从李某某右边裤子口袋内查获一个蓝色芙蓉王烟盒内装有一个用卫生纸包着的一包白色塑料袋甲基苯丙胺嫌疑似物。经称量,该包甲基苯丙胺嫌疑似物毛重1.35克,净重1克。经鉴定,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 9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2020年 9月3日杨某某将贩毒所得毒资800元交给公安机关,被依法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毒品收缴专用收据、非税缴款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怀公物鉴(理化)字〔2020〕0172号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指认、提取、检查、称量等笔录及照片;6.涉案视频(毒品称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品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怀化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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