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梁溪区**村**号**室,住无锡市梁溪区**村**号**室,曾因吸毒,于2008年8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0年3月17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1年5月30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2年5月15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3年3月28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1月2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转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5年2月13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2月1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转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5年2月27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2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转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9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11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14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18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转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31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7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转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5年9月11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转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6年3月2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6年3月21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转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6年3月25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转社区戒毒三年;曾因非法持有少量毒品,于2016年3月31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吸毒,于2016年4月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转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6年4月12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8年8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20年5月1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20年8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20年9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晚,经电话联系,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夏某某购毒款人民币1300元,后至本市滨湖区建筑路家乐福超市西面停车场门口,将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贩卖给夏某某。
被告人杨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在强制戒毒期间,向公安机关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收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制作的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祥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