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720号
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栋**单元**号。因吸毒成瘾,于2017年5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9年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五华区**北路昆明市***幼儿园附近路边,以4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874克,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498克、海洛因1.27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毒资;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372克,贩卖毒品海洛因1.27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锟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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