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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30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单元**室,住巴中市巴州区********单元****。2011年3月17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1500元;2016年6月4日因吸毒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现住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2019年2月22日因拉客招嫖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四日;2019年6月6日因吸毒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份起,被告人杨某某从卖毒人员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分装,采取微信收款后发送藏匿毒品位置或当面交易的方式贩毒给巴州区吸毒人员。2019年7月16日17时许杨某某开车从巴中到德阳去购买甲基苯丙胺,途中吸毒人员邵某某微信转款给杨某某购买300元的甲基苯丙胺,杨某某遂带着邵某某去德阳购买毒品,杨某某用11000元购买重约40克的甲基苯丙胺。17日凌晨4时许,邵某某在巴中市恩阳区下车,杨某某交给邵某某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同日,杨某某将购买的冰毒分装后交给被告人杨某甲4小袋,让杨某甲帮其粘贴或送货,其余毒品自己贩卖。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贾某某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

2.2019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贾某某约0.1克的甲基苯丙胺。

3.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先后3次分别以300元、200元、200元的价格卖给贾某某甲基苯丙胺,共计重约0.5克。

4.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贾某某约0.1克的甲基苯丙胺。

5.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先后2次以800元、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甲基苯丙胺,共计重约1.1克。

6.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先后2次,每次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甲基苯丙胺,共计重约0.6克。

7.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邵某某约1克的甲基苯丙胺。

8.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邵某某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

9.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先后3次分别以300元、280元、75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甲基苯丙胺,共计重约1.6克。

10.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先后4次,每次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贾某某甲基苯丙胺,共计重约1.2克。

11.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卖给邵某某约1克的甲基苯丙胺。

12.2019年7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卖给邵某某约1克的甲基苯丙胺。

13.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邵某某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

14.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以28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

15.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宋某某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

16.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

17.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

18.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邵某某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

19.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

20.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

21.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约0.1克的甲基苯丙胺。

22.2019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收取吸毒人员袁某某的290元购毒款后,与袁某某一起找到杨某甲拿毒品,杨某甲带着杨某某、袁某甲在西城国际商汇地下停车场一消防栓处拿杨某甲粘贴的1小袋甲基苯丙胺,重约0.3克。

23.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约1克的甲基苯丙胺。

24.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微信收取宋某某的500元购毒款后,安排被告人杨某甲送毒品,杨某甲在西华街米面厂路口将重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交给宋某某。

25.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杨某甲以29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段某某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段某某收到杨某甲发的藏毒图片后转发给吸毒人员杨某乙,杨某乙在巴州区西城国际商汇地下停车场的一个消防栓上拿到毒品。

2019年7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巴州区滨河南路帝景湾小区外的公路边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搜出21小袋晶体状可疑物(净重6.45克)。17时许,杨某某协助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甲。经检验,从杨某某处扣押的21小袋晶体状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通话详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宋某某、段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理化检验报告;辨认、搜查、扣押、称量笔录;微信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贩卖,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杨某甲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杨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杨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英

2020年4月7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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