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正式职业,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凤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从凤阳人郭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冰毒后,多次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卖给武某某、刘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8日,吸毒人员武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冰毒,杨某某微信收到武某某1000元转款后,向郭某某购买0,8克冰毒,后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门口卖给武某某0.4克冰毒,截留部分冰毒留自己吸食。

2.2019年5月8日,吸毒人员武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冰毒,杨某某微信收到武某某1700元转款后,向郭某某购买二小包各0.8克的冰毒,后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门口卖给武某某一小包0.8克的冰毒,截留一小包冰毒留自己吸食。

3.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门口,以800元的价格卖给武某某0.4克的冰毒。

4.2019年8月,吸毒人员刘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冰毒,杨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路口,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0.5克的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武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微信转账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街道**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