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1日22时30分,被告人杨某某在盘县大山镇抬草坝村公路边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零包2个,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赵花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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