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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六盘水市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诉刑诉〔2014〕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盘县****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1日22时30分,被告人杨某某在盘县大山镇抬草坝村公路边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零包2个,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赵花

2014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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