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66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1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怀孕被暂予监外执行至2013年3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5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系未成年人唯一抚养人)。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三旺饲料厂门口的渝B5****车上,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冰毒0.25克贩卖给周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查获的冰毒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此次犯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晓玲
检察官助理 周 婷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中,电话号码:17623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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