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1〕Z7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吸毒人员田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买卖毒品,后杨某某驾驶渝D7****轿车至重庆市北碚区歇马公租房公路边,在车上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颗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小袋(经称重,分别净重0.20克、0.16克)贩卖给田某某后开车离去,获毒资人民币300元。当日19时许,杨某某再次与田某某联系买卖毒品,后杨某某准备再次向田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随后公安民警从杨某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甲基苯丙胺1小袋(经称重,分别净重0.19克、0.16克)以及毒资人民币300元。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所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户口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公鉴(毒品)[2020]3544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熠
2021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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