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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9时许,王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风井路口经电话联系向被告人杨某某购买300元的毒品海洛因,双方交易成功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杨某某身上搜缴毒资300元。经称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所贩卖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20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收缴涉案毒品一小包、作案手机一部;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抓获经过、毒品收据、毒品称量笔录、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毒品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叁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智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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