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居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接到王某某的电话说要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收取王某某200元,后杨某某随身携带海洛因到其居住的**小区北门西边的栅栏门处,将毒品交给王某某,供其吸食。

2020年5月28日晚6时许,高新分局民警在杨某甲居住的雁塔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将杨某某抓获,现场从其家中搜出8个用彩票纸包装的装有海洛因的小纸包和1个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封装的海洛因的小袋子,经现场称重,毛重4.7436克,净重3.0652克,当晚7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电话联系杨某某,购买200元钱毒品,后王某某给杨某某微信转账****,在王某某前来取毒品时被现场抓获。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陕美法司【2020】毒鉴字第459号,杨某某家查获的海洛因,毛重4.7436克,净重3.0652克,从查获的所有毒品检材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立案决定。

2.​ 证人王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搜查、扣押、称重、封存、辨认笔录及照片。

6.​ 微信截图及电话通话记录。

7.​ 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吸食并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符合认罪认罚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柏林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鉴定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