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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诉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7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街**号院**楼,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新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0日被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被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将自己购买的毒品拆分重新包装后,加价卖与吸毒人员张某某从中获利。2018年12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胡家庙万和城负一层正在与张某某交易时被我民警抓获,并当场从杨某某口袋内查获毒品一小包。被查获毒品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毛重0.2760克,净重0.0992克,并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及报案材料;

证人证言:

辨认笔录:

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

鉴定结论;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毅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新城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光盘一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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