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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号,现住襄阳市樊城区**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7日至4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2020年5月4日至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向他人贩卖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以下简称MDMA,俗称“开心粉”)、氯胺酮(俗称“K粉”)。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27日凌晨,吸毒人员孟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杨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并转账1000元作为定金,双方约定在老河口市**街**酒店**室当面交易。当日10时许,杨某某驾驶鄂F****0号名爵牌蓝色小型轿车到达约定地点,杨某某将两袋白色晶体与两个桔黄色纸袋交给孟某某,民警当场抓获孟某某、吕某某,杨某某逃离现场。

民警在交易现场查获两袋白色晶体净重19.98克、17.67克,两袋桔黄色纸袋内黄色粉末净重20.86克、16.98克。经鉴定,两袋白色晶体检出“氯胺酮”成分,两袋黄色粉末检出“MDMA”成分。

2.2019年9月22日晚,吸毒人员胡某某通过微信与杨某某联系购买K粉,双方约定在襄阳市**街附近见面。杨某某微信联系万某某(另案处理)购买3克K粉,其同意后杨某某联系万某某女朋友某某某(另案处理)为其提供毒品。胡某某到达约定地点时杨某某未到,杨某某让某某某前往交易地点将毒品交给胡某某,胡某某通过其女友张某某的微信向肖某某扫码支付3000元,交易完成后杨某某赶到与胡某某会面。次日,万某某给予杨某某提成600元。

2019年10月3日,民警在襄阳市樊城区**街**将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在逃人员信息表、物证照片、收缴清单、微信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孟某某、吕某某、某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意见书;4.老河口市公安局民警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5.光盘7张;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浦克富

检察官助理 李嫄嫄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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