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现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由旺镇**村委会**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生活不能自理,于2019年10月27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施甸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杨某乙(另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09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施甸县由旺镇**村****路口处,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乙23粒红色片剂“881”型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约为1.955克;
2、2019年10月08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施甸县由旺镇**村****路口处,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乙21粒红色片剂“881”型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约为1.785克;
3、2019年10月09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施甸县由旺镇**村****路口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乙7粒红色片剂“881”型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约为0.595克;
4、2019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在施甸县由旺镇**村****路口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乙12粒红色片剂“881”型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约为1.02克;
5、2019年10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施甸县由旺镇**村****路口东边的一块田地边,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乙9粒红色片剂“881”型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约为0.765克;
6、2019年10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施甸县由旺镇**村****路口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乙10粒红色片剂“881”型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约为0.8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 ;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而6次贩卖给杨某乙,共82粒,约6.97克,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凤玲
检察官助理:张藜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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