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0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巷**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被原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被原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被原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与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约定毒品交易,并收取罗某某微信转账的1220元。后被告人杨某某在增城区荔城街荔园路(原**超市附近**餐厅门口),将冰毒一包交给罗某某。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与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约定毒品交易,并收取罗某某微信转账的1250元。后被告人杨某某将冰毒一包放在增城区荔城街荔园路(原**超市附近一树桩旁),罗某某取得冰毒后吸食。
2020年4月8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与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约定毒品交易,并收取罗某某微信转账的1300元。后被告人杨某某未找到冰毒,将其中的1200元退回给罗某某。
2020年1月29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与范某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约定交易冰毒2克,并收取范某某微信转帐的2800元。后被告人杨某某将冰毒送到增城区增江街莱茵花园门口交给范某某。
2020年2月2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与范某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约定交易冰毒5克,并收取范某某微信转帐的6500元。后被告人杨某某将冰毒送到增城区增江街莱茵花园门口交给范某某。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4月9日19时许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
2. 证人罗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6.微信语音聊天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谢英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册。
3.缴获的OPPO手机1部,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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