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城区**街**巷**号**,住址清远市清城区**村**栋**。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老野”处购买了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贩卖给李某某,之后在清远市清城区**路**村**栋**的家中与李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杨某某从中获利。
2019年08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老野”处购买了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贩卖给李某某,之后在清远市清城区**路**村**栋**的家中与李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杨某某从中获利。
2019年08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老野”处购买了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贩卖给李某某,之后在清远市清城区**路**村**栋**的家中与李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杨某某从中获利。
2019年8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老野”处购买了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贩卖给李某某,之后在清远市清城区**路**村**栋**的家中与李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杨某某从中获利。
2019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老野”处购买了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准备贩卖给李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路**村**栋**家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某某身上检查出0.2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移动电话、白色晶状体颗粒物质等物证;2.微信转账、QQ转账、手机信息截图等书证;证人李某某、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8.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刚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册六张。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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