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街**巷**号。2019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案件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2时许,证人曾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何某某(另案处理),要求何某某帮其代购毒品,并允诺请何某某等人一起吸食毒品。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等人经事先约定,先行到达本市番禺区大石“**”KTV的K56房内,并准备喝酒、吸毒玩乐。被告人杨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100元给李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其帮忙代购毒品用于吸食。李某某随即将该人民币1100元转账给微信昵称为“1324755****喜洋洋”的人,后将“1324755****喜洋洋”通知的取货地点微信告知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番禺区**小学附近取回1套毒品(1小包“K粉”、1小包粉末状“开心水”)后返回至“**”KTV的K56房内,将购买的部分毒品分给何某某等人一起吸食。后证人曾某某到达“**”KTV的K56房内,经何某某介绍后委托被告人杨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代购毒品,被告人杨某某假装出去购买毒品,后将之前吸剩的毒品贩卖给证人曾某某,随后,民警在“**”KTV的K56房内抓获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并当场缴获 1小包“K粉”(净重0.37克,检出卞基异丙胺、氟胺酮成分)和“开心水”1瓶(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 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书证;6.视听资料;7.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8.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靖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光盘8张。
3. 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均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5. 穗埔检刑量建〔2019〕95号《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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