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8〕292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杨二娃,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安岳县**镇**街**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0月20日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0月7日至10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0日中午,吸毒人员刘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冰毒后,被告人杨某某让邓某某(另案处理)将一袋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送至安岳县**镇**村**组方家垭口交给刘某某,后刘某某将200元毒资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人杨某某。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通话记录等书证;2.吴某某、刘某某等证人证言;3.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5.手机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梅
2018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39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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