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2020年11月23日接受一外号叫“三姐”的贩毒人员的安排先后两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中:
1.2020年11月23日12时许,杨某某在“三姐”的安排下携带一包重约1克的毒品冰毒到内江市市中区民族路“天府烤卤”店铺路口与吸毒人员进行毒品交易。当吸毒人员曾某某、张某某来到现场后,三人进入“天府烤卤”店铺旁边巷道内进行交易。由曾某某向杨某某支付了650元现金,杨某某将毒品冰毒交付给曾某某后三人离开现场。此后杨某某将所收毒资交给“三姐”。
2.2020年11月23日14时许,“三姐”在与张某某电话中达成毒品交易意向,并收取张某某微信支付的600元购毒款项后安排杨某某与一名叫“九九”的女子携带一包毒品冰毒前往与张某某交易。当二人来到内江市市中区民族路“天府烤卤”店铺旁边巷道内时,杨某某喊“九九”将用于交易的毒品冰毒放在巷道地上后让“九九”先行离开去别处送其他毒品,杨某某则在巷道转湾处找到张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当杨某某与张某某碰面后,杨某某要求张某某再支付剩余毒款50元,正当张某某用电话联系“三姐”时二人被公安民警现场挡获,并对交易的毒品冰毒进行收缴。经称量用于交易的毒品冰毒净重0.75克,后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杨友军指认毒品照片、提取笔录、微信截图、毒品称量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通话记录、挡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振宇
检察官助理:晏禄鹏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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