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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镇雄县母享镇阳光村长湾一无人居住的空房屋里贩卖毒品给王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查获贩卖的毒品可疑物1小包0.12克,杨某某丢在地上的烟盒里查获毒品可疑物4小包0.49克,毒资人民币200元,经提取送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2份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称量笔录及照片;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昌洋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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