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7〕27号

被告人杨*,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3********,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3日被澜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杨*以微信联系的方式先后在澜沧县城林业局门口、澜沧县**街停车场后面、澜沧县第一人民医院门口分别以60元3颗、100元5颗、150元8颗不等的价格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罗某乙、罗某甲、袁某某吸食。

2016年10月24日,澜沧县公安局勐朗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开展“打零收戒”工作,当日18时许,勐朗派出所民警在澜沧县**街停车场后门处抓获被告人杨*,查获从被告人杨*体内排出的用塑料管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条,毒品净重1.18克。后被告人杨*主动带勐朗派出所民警至其位于澜沧县**镇***社区**社李**家出租房二楼的住所,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杨*所住出租房内查获其用于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2.9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4.09克;2.书证: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扣押清单、尿检报告、刑事照片、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澜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澜)公(司)鉴(化)字[2016]224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依法提取的被告人杨*手机通讯电子讯息、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源润

2017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现被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查获被告人杨*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4.09克、人民币4080元,VIVO牌金色直板手机1部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