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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1〕1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号。因犯敲诈勒索罪,2009年12月28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盘龙区白龙路新迎新城对面云南白药大药房门口,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可疑物净重3.41克。经鉴定,其当场缴获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毒品;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前科材料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5、鉴定意见:毒品理化检验报告;6、毒品现场提取、封装、称量、取样记录及照片;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1年2月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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