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张某某联系谭某某去被告人杨某某处购买400元的毒品,并告知杨某某要购买毒品,随后让“老实人”转400元给谭某某。谭某某于下午15时许,在**路**街**附近的红绿灯处与被告人杨某某见面,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将一团卫生纸交给谭某某。二人离开不久后被挡获。从谭某某处查获卫生纸内是白色晶体净重0.33克、红色片剂四片净重0.38克。经鉴定,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剂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理化鉴定、试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灏
检察官助理:韩霞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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